AI是画笔 人是画家 使用AI生成的爆款图 被用于商业售课 谁才是真正的创作者?
AI生成图被盗用引流
2024年5月17日,王某使用AI软件创作生成了一张图片并发布到网上。社交平台截图显示,该内容有3.5万个点赞、6000余次收藏、660余条评论。2024年5月26日,王某对该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2024年6月20日,王某发现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了一条AI绘画训练营广告,用于AI绘画售课,该广告中引用图片与自己用AI创作的图片一致。
在王某看来,他的图片虽然是用AI软件创作的,但在创作过程中,需要使用者提前在脑海中构思画面感,通过关键词的撰写、输入,不断调整,从而控制输出的图案。即便是完全一样的关键词,也不可能生成完全一样的图案。
王某认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他所拥有的图片著作权,将其起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独创性表达程度是关键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使用AI软件生成的被诉图片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符合艺术领域的表现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从被诉图片的呈现与王某上述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王某使用的关键词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其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王某设置并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经多次筛选并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王某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王某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王某的个性化表达。故被诉图片凝结了王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王某作为被诉图片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发布网络推广宣传,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犯了王某对该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经综合考虑被诉作品的性质、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王某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酌情确定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
法官:清晰界定侵权行为,激发相关技术在艺术创作领域的创新发展
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出现模糊了创作的主体边界。本案裁判明确了AIGC生成内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受著作权保护,确认了AIGC生成具有独创性的图片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今后判断AIGC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提供了重要参考。
武汉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王某的AIGC作品用于商业售课,被判定为侵权,清晰界定了在AIGC领域的侵权行为,有利于激发AIGC技术在艺术创作领域的广泛应用和创新发展,为行业注入更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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