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蕴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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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发布者:刘蕴增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0日 14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及诉讼过程简介:

闫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1年12月被公安机关立案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同年12月31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2016年12月,于某(因违法发放贷款已被刑事拘留)找连某帮忙找人顶名贷款,又找到刘某作为担保人,并虚构张某与刘某饲料购销合同,连某又通过他人为于某在某县某村承包荒山,通过实地测绘,实际面积35.3亩,并将35.3亩荒山虚构成90亩耕地,在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0万,连某现场取走现金20万,其余80万由信贷员闫某和信贷主任高某(因违法发放贷款已被刑事拘留)自行处理。闫某与高某为该笔贷款的信贷员,负责贷款前调查,闫某和高某没有尽职尽责,认真核查抵押荒山情况,并用虚假农作物照片,伪造现场照片。闫某没经过调查清楚,就为该笔贷款进行两权评估,评估价格为201.6万元,经某局再次评估,估计价格仅为13591元。连某骗取贷款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约986439元,涉嫌骗取贷款罪。闫某和高某为该笔贷款的信贷员,明知连某找他人顶名贷款,没有实地核查购销合同和抵押荒山,造成信用社损失986439元,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至此,笔者在犯罪嫌疑人闫某被公安机关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之日,受其妻子的委托,担任闫某的辩护人。为了能更直接、清晰的了解详细的案情,还原案件的事实,站在第一视角审视整个环节的细节(犯罪嫌疑人供述、案情发展逻辑等),于是笔者分别于2021.12.28日、2022.1.13日会见犯罪嫌疑人闫某。第一次会见期间,笔者询问犯罪嫌疑人闫某是否认罪,闫某给予否认,同时闫某详细的叙述了案件的始发过程,笔者也根据闫某的叙述找到了案件突破口。在第二次会见期间,受闫某的妻子委托,在看守所对闫某进行慰问,平复缓解闫某焦急的情绪,互报平安。经笔者向犯罪嫌疑人说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后,闫某积极配合,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会见后,考虑到被告闫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笔者根据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的起诉决定书中关于闫某认罪认罚相关事实,很快理清了为被告闫某做罪轻辩护的思路。

经过律师数次联系沟通公诉人与被告人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且被告人闫某认罪认罚,故笔者主要围绕量刑的幅度与检察院、法院进行沟通。目的一是能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二是在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的前提下,为闫某争取更多的权益。

庭审期间,该案由于该案件涉及关联性人员较多,律师先后参与三次庭审,每次的庭审律师都坚定自己观点:为闫某做罪轻辩护。其理由包括1.闫某在此次犯罪中属于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2.该案案发后,闫某在被侦查机关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经过,从整个过程看,闫某具有坦白行为。应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规定,对被告人闫某应在基准刑以下减少20%3.闫某在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4.闫某属于初犯5.闫某本人认罪悔罪,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对闫某从轻处罚6.闫某本性较为善良,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7.闫某的主观恶性较轻8.闫某此次犯罪系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在上级领导授意下的偶发性犯罪,如对其从轻处罚,有利于对其教育、挽救,有利于社会和谐。

基于以上辩护思路,律师在参与三次庭审过程中及时调整辩护策略,据理力争2023年6月28日,一审法院送达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闫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笔者的几番努力,最终达到了笔者及被告闫某的期望值,达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获得了闫某及其家人的高度认可

律师点评:本案中被告人闫某认罪认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对此被告人闫某对认罪无异议,故律师做罪轻辩护。由于该案件涉及同案犯、关联性人员较多,笔者一方面充分与检察院、法院沟通,极力为被告人闫某谋取更大利益,另一方面每日深入研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同时笔者将案件涉及到闫某部分事实进行拆解,致使案情清晰、透彻,为在法庭辩护环作了充分准备,最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得到闫某及其亲属的高度认可。

律师建议:1.对每个案件都要认真对待,这不仅是对当事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严格要求自己;2.在办理案件之前,要做好环节规划,预设可能出现的各种可能性,备好应对策略,提高办案效率。3.案件的证据是影响整个诉讼的成败,一定要重视每份证据的合理使用。

刘蕴增律师,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法学硕士,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2113201610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朝阳
  • 执业单位: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