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翔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14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被告人A、B、C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C负责提供装满水的塑料袋放置在车牌为苏E×××××的汽车驾驶室内虚增空车重量,后由被告人A伙同被告人B驾驶该汽车多次至某某铝业有限公司,采用空车过磅后将水袋放水使装货后地磅显示的废铝重量低于实际重量的方式,诈骗某某铝业有限公司废铝,由被告人C进行收购。经鉴定,上述废铝共计价值人民币55026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均对被害单位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A无前科、有坦白及认罪悔罪情节、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及被告人C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C系自首、已对被害单位进行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