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其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派任一果律师参加庭审,代理人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被告为了借款给案外人××用于房地产投资,从原告××和案外人××处联合借得款项65万(其中,原告出借了50万,案外人××出借了15万)。同时,被告许以2%的月利率,并约定于每月21日之前按原告××和案外人××的出资额将放贷息金分配到位。案外人××也应被告要求将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君山区字第020218号房产与被告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将他项权办在了被告名下。以上事实根据本案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原告、被告和案外人××亲笔签字的联合放贷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以及被告和原告之间的短信和微信记录,结合被告用作抵押担保寄存在原告处的岳房他证君山区字第091753号他项权证原件,再结合(2013)楼民速初字第211号判决书,(2017)湘0611执207号裁定书,以及原告从君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复印的资料可以完全得到证明。可知,原告与被告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应依法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4月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在原告××,案外人××如期付款后,被告只按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份,之后被告就没有继续按月支付原告××和案外人××的利息,本金亦未归还,原告几经催讨,被告仍然未能归还所借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应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应依法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4月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全部主张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请求法庭采纳代理人的意见,依法公正判决!
代理律师:任一果律师
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