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站前东路××号。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华容县××组,住华容县××村,身份证号:××××。
第一被告:××,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华容县××组,身份证号:××××,电话:××。
第三被告:××,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号,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的误工期、后期医疗费、康复费、疤痕修复费等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申请人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
首先,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未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这是第一处程序违法。
其次,被申请人用以鉴定的证据未经质证,不符合鉴定规定,这是第二处程序违法,也就是说,××司法鉴定所依据未经质证的证据所得出的鉴定意见应不予采纳。
然后,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2条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司法实践当中,一般是在事故发生三个月后即可做伤残鉴定。而回到本案,被申请人从事故发生之日(2017年4月29日)到申请鉴定之日(2017年11月9日),耗时已超半年有余,此时被申请人已经出院近5个月,故申请人对鉴定意见书上认定的误工时间持严重怀疑态度。
最后,关于鉴定机构认定的后期医疗费、康复费、疤痕修复费等,申请人不认可。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之规定,后期治疗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且应当提供正式有效的发票。本案当中,从事故发生至今(2017年4月29日---2018年3月18日),将近一年的时间,即便被申请人需要后期治疗、康复费和疤痕修复费,也已然发生,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提供这些后续治疗的发票,可见,被申请人并不必然需要后续治疗。退一步说,即便认定被申请人需要进行后期治疗、康复和疤痕修复,根据被申请人的伤情来看,鉴定意见书上认定的这几项费用也明显过高,依法应当予以核减。
综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严重违法,其鉴定意见不足采信,为确保司法公正,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误工期、后期医疗费、康复费、疤痕修复费等进行重新鉴定,恳请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代理人: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
任一果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