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 辩 人:岳阳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答辩人:××,男,1975年 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某路某号。
因被答辩人反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2014年12月7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幼儿园租赁经营合同》并未解除。
1、 根据2014年12月7日,被答辩人出具的声明的内容:“《××幼儿园租赁经营合同》应当依法解除,并由贵方补偿我园全部经济损失,双方如有诚意继续合作,可协商重新订立合同”,从该声明的内容来看, 这份声明,只是被答辩人表达单方面观点,并未明确表明要解除合同的意愿。同时,结合被答辩人的实际经营活动来看,被答辩人2014年发声明,但一直经营幼儿园至2017年,也就是说,发出声明后,被答辩人仍然实际经营了3年幼儿园,被答辩人用自己的实际经营活动也否决了该声明的效力。
2、根据生效判决(2017)湘06民终某号,本案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租金56万元(截止到2015年9月5日),生效判决亦明确反驳了被答辩人反诉状第一项请求,故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纸幼儿园租赁经营合同》不可能在2014年12月7日即已解除。
二、答辩人无需赔偿被答辩人任何损失。
1、关于经营性损失,被答辩人是否有损失,损失多少,均无证据证明,再者,即使有损失,其损失也不是答辩人造成,与答辩人没有因果关系。退一万步说,被答辩人即使存在损失,根据《××幼儿园租赁经营合同》第四条第2款,被答辩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性损失本就与答辩人无关。
2、关于装修装饰损失,因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私自撤走,不再经营幼儿园,根据《××幼儿园租赁经营合同》第十条第10款,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承租期内的固定资产投入(含装修、设备等),不予补偿。
3、关于电补、民办幼儿园一般性补助损失,(2015)楼民城初字第××号判决、(2017)湘06民终××号判决已做了明确的厘定,这两项损失也与答辩人无关。
三、租金、保证金答辩人不存在返还问题。
被答辩人作为承租人,支付租金是其基本义务,后来因被答辩人违约,被答辩人一直拖欠租金至今,答辩人有权扣押其保证金,退一万步说,生效判决判定的被答辩人需要支付给答辩人的租金义务被答辩人仍然未履行完毕,故租金、保证金答辩人不存在返还问题,只存在被答辩人需要支付给答辩人欠缴的租金问题。
四、校车已被被答辩人开走,答辩人不存在返还问题。
校车本就只是挂靠在答辩人名下,司机也是被答辩人单方聘请,在被答辩人撤走时,校车就已被被答辩人开走,答辩人不存在返还问题。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