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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章洋溢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966人看过


一、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

【解读】

买房是中国家庭的头等大事,子女成家立业,父母资助孩子买房,是现在社会上常见的现象,实践中通常可能是借款给子女购房或赠与子女,此条是针对赠与子女的情形。对于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延续了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将该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即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但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本次司法解释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不再将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不动产默认为个人财产,亦不再强调双方父母出资情形下的按份共有,对于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以约定优先,可以明确约定为赠与其子女个人或者夫妻双方。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本条规定父母出资购房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推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时,为避免产生争议,一定要及时与子女和子女的配偶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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