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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后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者:章洋溢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597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由此可知,在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到补签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单位1年后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可知,超过1年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超过1年的期间不再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对于补签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仍应支付双倍工资,即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并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间为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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