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光城|时间:2021年01月15日|8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
该案双方在借条中对借款本金和利息约定不明确,为规避利率标准过高而将利息写入本金,而实际借款本金为借条载明本金的一半,一审对借款利息未予支持,导致被上诉人归还的部分款项被折抵本金。
律师点评:
借贷双方对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约定未体现在书面上,将超出法律允许的利率标准用口头约定方式进行明确,在一审诉讼中,对方不予认可有利息约定而导致一审未支持利息。
律师建议:
当事人在约定和签订借条时,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时必须明确具体,切不可为规避不合法的利率标准而将利息写入本金,避免事后发生争议。已发生该情况的借款人,最好找专业律师提供补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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