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否按原合同约定
主张工程款?
★引言:
在现实中常见不具备工程施工相关资质的主体与他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这样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那么施工人是否还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呢?请看以下由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坤君、陈小姗代理的案例。
★一审诉讼主体:
原告:任某
委托代理人:邓坤君,陈小姗,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鸿运公司
被告:盈创公司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2日,盈创公司将公司的房屋出租给大唐鸿运公司。2015年2月28日任某与大唐鸿运公司的负责人口头约定,由任某负责大唐鸿运公司承租房屋的装修施工工程,任某于2015年8月25日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2015年10月31日大唐鸿运公司出具《工程款证明》,确认将承租房屋装修施工工程包给任某,经结算工程总体施工28万多元,已支付9万元,目前工程尾款总计19万元,并写明:“任某的工程尾款由盈创公司支付”。因一直未收到尾款,任某将大唐鸿运公司与盈创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1、大唐鸿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9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盈创公司在大唐鸿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被告答辩:
大唐鸿运公司主张盈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口头承诺向任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9万元;
盈创公司对大唐鸿运公司主张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观点:
根据任某的陈述,案涉装修工程是由大唐鸿运公司发包给任某施工。2015年10月31日大唐鸿运公司出具《工程款证明》亦可以证明,案涉工程是由大唐鸿运公司与任某进行结算,而已付的工程款也是由大唐鸿运公司支付给任某。由此,任某与大唐鸿运公司就案涉工程成立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关系。
任某没有装饰装修施工资质,其承接上述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故任某与大唐鸿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但任某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没有证据证明其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大唐鸿运公司仍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大唐鸿运公司在《工程款证明》中确认未支付工程款为19万元,原审法院予以认定。任某诉请大唐鸿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9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任某和大唐鸿运公司主张盈创公司同意承担支付工程尾款的责任,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盈创公司也不认可,故原审法院对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盈创公司与大唐鸿运公司系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房屋及场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租赁房屋及场地的装修修缮由大唐鸿运公司自行进行,盈创公司概不负责。据此,任某诉请盈创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大唐鸿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任某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0000元;
2、大唐鸿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任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3、驳回任某对盈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大唐鸿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4元,由大唐鸿运公司负担。
★二审诉讼主体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鸿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
委托代理人:邓坤君,陈小姗,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盈创公司
★二审双方观点:
上诉人大唐鸿运公司观点:
大唐鸿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盈创公司向任某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7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任某、盈创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任某已在大唐鸿运公司处支取工程款203000元,仅余77000元未付。2015年10月31日签订《工程款证明》时,大唐鸿运公司未能查清所欠金额,受任某蒙骗才签订仍欠190000元的证明。二、盈创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即所欠人民币77000元。
被上诉人任某观点:
涉案工程的完工日期是2015年8月25日,大唐鸿运公司出具《工程款证明》的时间是2015年10月31日。同时,该证明写的非常清楚,经过结算,工程总体施工28万多元,人民币已支付9万元人民币,目前工程尾款总计人民币19万元。借款借据上的公司负责人处批示的是唐某,原审出庭应诉的也是唐某,因此,大唐鸿运公司称未能查清所欠工程款的金额没有事实依据,且唐某在原审中也认可工程款欠款金额。
被上诉人盈创公司观点:
答辩意见与一审的一致。
★二审法院观点:
1、《工程款证明》系由大唐鸿运公司盖章签字确认,没有证据表明大唐鸿运公司的该意思表示系受欺骗胁迫所为。大唐鸿运公司主张其已向任某支付过203000元的工程款应予抵销,但其所提交的借支单、请(领)款单、借款借据载明的付款时间均发生在《工程款证明》出具之前,只能说明是《工程款证明》出具之前大唐鸿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大唐鸿运公司在《工程款证明》出具后支付给任某的工程款理由不能成立。
2、在《工程款证明》中,大唐鸿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诺由盈创公司代为付款,该意思表示并未得到盈创公司的认可,即使按照大唐鸿运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装修的费用亦应由大唐鸿运公司自行承担而不属于盈创公司的合同义务,大唐鸿运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案例判决书全文详见(2016)粤0402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粤04民终2359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解读:
1、房屋装饰装修合同中一般均包含有装修施工的内容,故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受建筑法律法规的调整。《建筑法》对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提出资质证要求,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因此,若公民个人或者未取得装修资质的单位承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作为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承接合同项下工程项目的相关资质,避免产生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形,亦应避免承担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施工人,对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3、作为承包人,若确实因为自己不具备相关资质承揽了相关工程,应保留好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如工程量结算证明、发包方付款凭证、验收资料等。工程完工后,应要求发包方及时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最大限度维护己方合法权益。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工程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 孔婉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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