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婉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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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您如何打借条

发布者:孔婉婕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650人看过


律师教您如何打借条

前言

日常生活中难免会碰到有亲戚朋友要借钱的时候,那么如何打借条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6日刘某周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同年12月8日刘某又向周某借款10000元。周某将现金人民币30000元交付给刘某两笔借款周某都与刘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两份合同中借款到期日分别为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1月8日;两份合同还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为“如逾期还款,刘某愿意每天向周某支付借款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管辖法院和出借人起诉所产生的追款费用如何承担问题

两份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3787.40元(暂计至2015年7月8日);3.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378.74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

1、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款合同》作为证据,并对借款的原因、时间、款项交付等予以说明。本院认为,原告的陈述符合日常经验法则,该陈述具有合理性,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逾期还款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时间为2015年9月1日,本案原告的起诉时间为2015年7月8日,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时本案尚未审结,故应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编者注: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意见》现已废止,故不再引用法条原文)进行审理。本院对于原告请求的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借款人民币2万元的起算时间应为2014年12月27日,借款人民币1万元的起算时间应为2015年1月9日。

3、关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人民币6378.74元,因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被告逾期还款,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且原告因本案而聘请的律师收取的费用人民币6378.74元符合相关规定,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14年12月27日,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起算时间为2015年1月9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378.74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读法条:

本案中,法院基本上支持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仅对违约金计算依据稍稍进行了调整。原告之所以能得到这样一份“判如所请”的判决,不得不说是因为他拟定了一份很好的《借款合同》。到底一份怎样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才算优秀呢?下面让我们一边学习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重要内容,一边研究该怎样打借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节选)

关于借贷关系及出借人身份认定问题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解读:本条要求出借人起诉时应当提供书面凭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而且还应证明自己的债权人资格,否则将被驳回起诉。所以有人管您借钱时,一定要让他打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并且列明“借款人”与“出借人”。

保证责任及保证人是否参与诉讼问题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很多人打借条或签《借款合同》时都会写上“保证人”,但又不懂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简单点说,只要没明确写“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或没明确写“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之外的情况,保证人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是个高深的问题,本文不展开来讲,但有三点请牢记:1、一定不要给任何人做保证人或担保人,如果非当不可,请写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样你承担的就是一般保证,保证责任稍微轻一些;2、如果您是出借人,您要注意不要让保证人写上面的话也不要写保证方式,这样他承担的就是连带责任保证,更有利于保护您的权益;3、如果您是出借人,在搞不清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否经过时,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将保证人列为被告。

◎不同情形下对款项交付的认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律师解读:本条要求出借人要有履行完毕出借义务的证据。根据实践经验来看,以现金交付的,一定要让借款人出具收据;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的,请一定将款项打至借款人名下账户或《借款合同》中明确指定的收款账户,以最大程度避免产生纠纷。

利息问题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律师解读:如果您是出借人,想要得到利息,那请一定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否则您将无法获得借期内的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如果您是出借人,请牢记关于利息的约定绝对不可以超过年利率36%即日常生活中提到的“月息3分”。利息在年利率24%(月息2分)以内的,法律予以保护;利息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不干涉,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付了也就付了,但法院判决时最高只会支持到年利率24%;若利息在年利率36%以上,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将这部分利息返还。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律师解读:很多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习惯将第一期的利息或全部利息扣除后再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法院只会将出借人实际交付的款项认定为本金,所以当您准备这样做时,请慎重权衡利弊。

复利问题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若详细解释需要举例计算方能说清,归结为一句简单的话就是,法院保护关于复利的约定,但是无论怎样约定,最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本息之和都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之和。

◎逾期利率问题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若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利息,可以忽略此条。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建议最好约定逾期利率,这样若借款到期之日借款人未还款,便应开始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无需从起诉之日才起算利息。

律师建议:

1、借条或《借款合同》除应注意上述提到的问题外,还应向上述案例中的原告学习,写明如果产生争议应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免去到借款人住所地起诉的不便;

2、借条或《借款合同》上应要求借款人留下明确的联系电话和住址,并在住址后写明“我同意以此地址作为诉讼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如有)”,这样可以避免起诉时无法提供被告地址、找不到被告的问题;

3、借条或《借款合同》上可以写明如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出借人因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

4、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将复印件留存;

5、若借条或《借款合同》约定有明确的还款日期,请务必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温馨提示:挣钱不易、守钱更难,若实在拿不准《借款合同》该如何拟定,或不知该怎样将借出去的钱收回,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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