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时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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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时兵律师说法: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与应对

发布者:周时兵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336人看过

最新案例

张小姐经朋友介绍入职一家小公司,公司连老板在内只有员工三位,由于公司一直未给张小姐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张小姐遂提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张小姐的诉求,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旧支持了张小姐的诉求。

该案例是最常见、最简单的劳动纠纷,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但是门门道道其实也不少,本文试做简要分析。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时兵观点

1、一般情况下,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关于双倍工资涉及到起算时间、计算基数、签订的责任主体等问题,笔者后期撰文详细讲解。总体来讲,劳动者只需要举证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考笔者的前一篇文章)并且初步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即可,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相对更重,并且用人单位处于不利地位。

在实操中,用人单位与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仅是赔付双倍工资,还有其他风险:为签订劳动合同容易认定不存在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利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于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的保护、有可能被行政处罚等。

2、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补偿。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书面授权他人代签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之后补签过劳动合同、签订过具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文件(视为劳动合同)、签订过效力有瑕疵的劳动合同以及比较常见的劳动者单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

上海市高院出台过明确的意见,在处理双倍工资问题时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3、极端的情况下,某些劳动者利用小型单位没有法律意识的漏洞,主要口头要求不缴纳社保、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申请仲裁,导致公司受损。该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有诈骗的嫌疑,用人单位应当擦亮眼睛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损失。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担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如劳动者坚决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止损,通过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如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应当尽量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应当有专门的人事专员、法务专员,再不济也应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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