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时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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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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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转让”风险多

发布者:周时兵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3日|分类:私人律师 |356人看过

最新案例

2013年8月18日,经甲居间,韩与顾某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约定顾将其承租的系争房屋(租赁部位独用面积24.3平方米转让给韩,转让价款为165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了付款期限。合同签订的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转让款分四次支付及2014年2月28日之前向韩交付房屋,于2014年8月31日前办理物业征询等承租权变更手续。

合同签订后,顾某未按约履行义务,韩某多次催促无果,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要求某支付20%的违约金(33万元)。法院支持了原告某全部诉请

法院观点

本案中,某已将承租人其妹小某,顾小某不同意继续履行转让合同导致系争房屋的转让合同无法履行,且在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顾某均未按约履行办妥物业征询手续、交房等义务,故顾某的行为构成违约。系争房屋客观上存在涨价的现象,韩在顾某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后为另行购买其他房屋造成一定市场差价损失,实属必然,故韩要求顾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20%的违约金计33万元,理由正当

周时兵律师观点:

1、老公房与产权房的最大区在于产权,公房的产权人是国家,国家委派房管局即现在的物业公司代管,承租人只享有承租权,不能自由转让。

然而实践中,在得到物业公司的认可后,存在承租人将老公房“出售”的情况,即通过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变更承租人。“买卖交易”的实质是公有住房承租转让,法律性质为公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义务的有性概括移。新的承租人依旧不享有产权,但是已经实际享有了占有、使用的权益,如果涉及到动迁,也是由新的承租人享有动迁利益。

2、此类交易风险特别大,主要有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可行性、口、同住人、违章建筑等相关风险

关于合同效力,有学者认为承租公房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新的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该转让应属无效合同,只有在承租人将公房购买转化成私房之后才可以交易。

然而践中此交易生,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征得物公司同意之后即可理相关手时兵也曾经经一起案例,最终结果是“买”顺利的承租人。

关于合同履行可行性、口、同住人等因素,简单概括即需要在交易所有的同住人可,同过约格的违约条款促使“卖”自行解决将各种口迁出。有不少案例都是关于同住人不同意出售、迁出口引的,合同束不了同住人,“买可以过诉讼”主张权益,但是费时费力很不必要。

业公司的度在整个交易流程中至关重要,如果交易房屋”内有违规违章建筑,往往要求将建筑恢复成原状之后才可“交易”。公司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定清楚笔款的承担。

3、律提醒,公房承租权转让风险大,多的客可能是看中了日后的迁利益,此时务必事先置好违约条款,并且要求所有的同住人、有口的人员签可。一般情况下,小产权房、公房、村住宅等房屋是建议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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