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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中房子归谁

发布者:周时兵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66人看过

简要案例

原、被告系母子关系,系争房屋最开始由原、被告共同居住,因被告要结婚,原告于2015年3月搬出系争房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甚至报警,原告现对被告失望之至。系争房屋以6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原告支付首付、中介费、契税、保险费等共计40万元。原告主张,虽然银行贷款的主贷人是被告,但实际上由原告还款。

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依法分割系争房屋,要求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实际由被告付款的相应证据,法院予以认可。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登记在原、被告二人名下,为共同共有,并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市场价约为300万元。另,被告在他处有住房。

法院观点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原、被告虽为母子关系,但近年来关系恶化,数次发生冲突,矛盾激烈,共同共有系争房屋的基础已丧失。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综合考虑原、被告对系争房屋的贡献大小以及实际生活需求等因素,法院确定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被告于原告付清款项后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周时兵律师观点:

1、分家析产纠纷的前提是财产共有,一般是基于家庭原因共有,往往是兄弟姐妹之间或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或者是离婚纠纷中未对财产进行处置,导致婚后再行诉讼。兄弟姐妹之间的诉讼多是涉及到父母的遗产,父母子女之间则往往涉及到动迁。

2、确定房产归属时,应当考虑到房产的资金来源(如为购买所得)、为共有房产作出的贡献(拆迁所得)、得方一方能否支付对价、是否有房屋居住、照顾老人小孩、公平原则等因素。

此类纠纷往往需要得房一方支付对价,该对价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系争房屋的市场价格以及各自贡献大小等因素核算确定。如果是调解结案,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3、简单而言,分家析产有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三种形式,实物分割主要针对动产,房屋在属于农村住宅、一方无支付对价能力等情况下也会采取实物分割形式,判令各部位的归属。

房产析产较多的是本文案例中的作价补偿形式,即得房一方支付对价。如果在双方都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将房产出售分割价款的形式。

4、分家析产纠纷实践中相对比较复杂,本文选取的只是最简单的案例类型,周时兵律师提醒,一定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如有纠纷请尽快携带相应材料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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