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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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解读

发布者:王芳艳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439人看过

担保法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解读1、担保合同签订时合同条款一定要明确是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否则以后诉讼认定为何种保证就有风险。

2、连带保证可以降低债权人的诉讼风险。若为一般保证,则债权人没有拿到主债务的判决文书是无权找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3、反之,若为连带保证,则在保证期间就可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还款责任,无需先诉讼主债务人。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解读1、若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一定要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否则保证人免责。

   2、若为连带保证,则在保证期间一定要对保证人追讨债务,并留下书面证据,否则保证人免责。

   3、从12可知,在担保合同中,若是约定了很短的保证期间,不如不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解读: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性质上是不一样的,但保证诉讼时效是以保证期间为基础起算的。即一般保证的讼诉时效是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起诉主债务人并取得得生效判决后起算,且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且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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