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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判决对方赔偿损失并停止侵权,二审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发布者:万贵山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4日 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胡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某外观设计专利,并于获得授权,至今仍在有效期内。2021年某网上店铺展示并销售的某款产品,与胡某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视觉效果上完全相同。

胡某委托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万贵山律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B工厂、张某: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承担诉讼费。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一、B工厂、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胡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胡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三、B工厂、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赔偿胡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 元,张某对该赔偿数额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4300 元,由胡某负担 1290 元,B工厂、A公司、张某负担 3010 元。

A公司、B工厂、张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胡某委托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万贵山律师进行二审的答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在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产品种类相同的前提下,基于该类产品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角度严格遵循“全面观察、综合判断”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判定原则,对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逐一比,并从整体视觉效果上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实质性差异,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设计空间很大,一般消费者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一审法院是以一般消费者的角度作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认定,该认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被诉侵权产品 包含了涉案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设计保护范围。2.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制造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确。A公司系某组合商标的持有人,上诉人在上诉中均承认上诉人之间系贴牌加工模式,即 A公司有使用此组合商标表明其系产品生产者、制造者身份的主观意思,而且客观上使用了其持有的该组合商标,该行为足以认定其系涉案产品的生产者。 B工厂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均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后,不能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理由。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二、A公司是否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关于焦点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 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经比对,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在某些细节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不构成实质性差异。故,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问题二。虽然被诉侵权产品明确标注生产者为B工厂,但是A公司在该被诉侵权产品上贴附了自己的商标,以附加信息的形式对外公示了其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其行为性质与普通的销售者的销售行为相比较产生了实质变化。上诉人提交A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A 公司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仅限于销售,并不能进行生产,法院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其工商注册经营范围,并不能证明其不具备生产能力,没有实施生产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A公司、B工厂、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800 元,由A公司、B工厂、张某负担。


万贵山,本科学历 ,山东远拓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713201810076043,并且拥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远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抵押担保、反不正当竞争、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