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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张雪飞普法:仅凭社保缴纳记录,能否证明劳动关系?

作者:张雪飞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3日分类:张律普法浏览:117次举报


  交纳社会保险记录是判断用人单位和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仅凭社保交纳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还需对当事人交纳社保的目的进行判断以排除是否挂靠代缴社保。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以挂靠代缴社保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

  2013年,某企业与王某照签订《挂靠社保缴费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挂靠某企业交纳职工社会保险,但王某并非某企业正式职工,不享受其正式职工任何待遇,社保费用均由王某承担。2013年至2021年期间,该企业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其费用均为王某自行承担,该企业未给原告安排过工作,也未向其支付过工资。2022年1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确认双方自200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王某与该企业在200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包括人身上、经济上及组织上的隶属性具体分析。2006年至2021年期间,王某与企业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企业也未给原告安排过工作和发放过工资。王某并非受企业的劳动管理,也未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虽该企业为王某交纳社会保险,但双方的《挂靠社保缴费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王某以企业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与企业无劳动关系,不应交纳社会保险费,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等,均属于《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王某不仅不能依据挂靠交纳的社保确认劳动关系,以获得企业相应经济补偿,而且挂靠交纳社保亦属于违法行为。以挂靠参保的形式参保缴费、办理退休、领取待遇,是属于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了要被清除缴费记录,退回已经领取的待遇,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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