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约定兄弟四人共同赡养母亲,其中一个儿子因病去世,已经成年的孙子应当替父亲分担赡养义务吗?近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八旬老人起诉儿子、孙子的赡养纠纷案件。
“我儿子去世了,我的孙子替他爸爸赡养我,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吗?”80多岁的张奶奶共育有四儿一女,小赵的父亲排行老大。
2016年3月,张奶奶的儿子们协议约定:自2016年开始,母亲的赡养费全部由兄弟四人共同承担,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600元,医疗费凭发票由四人平摊。然而,才过了两年,小赵的父亲就病故了。当时小赵尚未成年,张奶奶没有要求小赵给付赡养费,赡养义务便由三位叔叔承担。
到了2021年年底,张奶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并开始由三个儿子轮流提供吃、住及护理。这时,三位叔叔提出小赵已经成家立业,其父亲生前分得的张奶奶的房屋和承包土地均已由小赵继承,如今他自然也应该继承父亲的赡养义务。张奶奶对此也表示认可。为此,一家人还找来村干部进行调解,但没有调解成功。
“我爸爸已经去世了,我自己刚刚成家,生活压力也很大,奶奶还有其他子女,应该由他们承担。”小赵表示,父亲去世之前是尽了赡养义务的。父亲去世后,他支付了前两年的赡养费,截至目前的水电费也是他支付的。而且父亲去世后,奶奶还曾再婚,当时再婚的彩礼都被三位叔叔分掉,“他们也说过,奶奶再婚后不需要我们家再赡养了。”
柯城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张奶奶生活不能自理,要求三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三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张奶奶共有五个子女,小赵父亲已经去世,但尚有其他子女可承担赡养义务,在此情况下,张奶奶要求小赵承担赡养义务,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奶奶的三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驳回张奶奶要求小赵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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