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时应当把保护孩子利益作为行为的出发点
“我叫李洁,来自河北省定州市,我八个月尚在哺乳期的女儿被其奶奶和父亲抢走藏匿至今259天,我想见一眼孩子却求助无门……在和女儿分离的259天里,我每一天都在想我的女儿!”
今年3月22日,打了官司却仍见不到孩子的李洁在微博中写道。王勇和李洁夫妇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双方互不让步开始分居后,两人的婚生女童童随女方一起生活。王勇及其母亲来看望孩子时,从李洁母亲手中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童童抱走带回老家抚养,自此之后以各种理由不让李洁探望孩子。
李洁随后提起离婚诉讼未获支持。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洁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勇及其母亲将孩子送回,并由李洁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勇和李洁系合法夫妻,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未抚养保护好孩子,判决驳回李洁的诉讼请求。李洁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王勇及其母亲在指定期限内将上诉人李洁与被上诉人王勇的婚生女童童送交李洁,由李洁直接抚养;同时,为保障王勇的合法权益,也对王勇探望权的行使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判决。
据悉,该案中,保定中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处理原则,并依据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婚内监护权的行使作出判决,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夫妻反目
男方带走孩子藏匿
2019年,27岁的李洁与同龄的王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保定市居住工作,住在李洁婚前所购的房屋。二人自上初中起相识,从相识相知到后来交往结婚,本应是一对幸福的夫妻。
结婚一年多后,李洁生育一女取名童童。孩子的降临让这对夫妻感受到喜悦,照顾孩子也让他们措手不及。孩子四个月时,李洁就结束产假开始工作。于是,王勇请母亲前来共同居住帮忙照顾孩子。
然而,在共同生活中,因对生活琐事没有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法,造成夫妻之间、婆媳之间矛盾不断升级。孩子五个月时,在没有和李洁沟通的情况下,王勇母亲私自将童童带回定州农村老家,在李洁强烈要求下,第二天王勇母亲将孩子送回。
据李洁在微博中表述,孩子因为被父亲和奶奶喂食了普通奶粉导致过敏反应,嘴上和身上有多处水痘样红疹。童童对普通奶粉过敏,李洁一直坚持母乳喂养。其间,由于被男方开车强行拖行十几米后甩在地上,李洁左手手骨骨折,身上多处擦伤。
虽然孩子这次很快被送回,但李洁与王勇此后在家庭矛盾中更加互不让步。2021年4月,李洁向男方提出离婚,两人开始分居。之后双方协议离婚未果,孩子一直跟随李洁生活。
几个月后,王勇及其母亲从老家到保定看望孩子时,以带孩子买东西为由,从李洁母亲手中将尚在哺乳期内的童童抱走带回老家,自此孩子由王勇及其母亲抚养。此后,王勇出于各种原因始终未让李洁探望孩子,双方亲属还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过冲突并报警。
为了能见到孩子,李洁先后向妇联、公安机关、基层法庭调解机构、民政部门、检察机关等寻求帮助,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部门均建议李洁到法院起诉。
“八个月的孩子尚在哺乳期,又对非母乳性食物过敏,被上诉人二人(王勇及其母亲)的做法无疑是置孩子于危险境地。”李洁后来在上诉状中表示,王勇及其母亲以逃避、藏匿的方式阻碍其探视孩子,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也侵犯了她的法定监护权。
2021年7月,李洁提起离婚诉讼。2022年1月,法院判决李洁和王勇不准离婚。同时,为了要回孩子的监护权,李洁以监护权纠纷诉至定州市人民法院,诉请王勇及其母亲将孩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一审法院认为,李洁与王勇系合法夫妻,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李洁没有证据证实王勇未抚养保护好孩子,故对李洁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洁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洁发布微博求助,引发社会关注。迫于舆论压力,今年3月26日,王勇让李洁通过视频看到了孩子。“孩子已经不记得妈妈,更不知道妈妈的存在。”李洁表示,3月28日,她再次通过视频与孩子互动,孩子很开心,可此后再要求视频通话,王勇再不让孩子跟她互动了。
“我作为孩子的母亲,见孩子一面都难,又如何享受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又如何承担相应的义务?孩子的抚养不应该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吗?”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李洁向保定中院提起上诉。
抢走儿童
侵害平等监护权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李洁依法享有婚生女的监护权不持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两个问题,即王勇及其母亲接走孩子的行为是否正当、孩子由谁来抚养监护?
李洁认为,王勇答应让她探视孩子,但每次都以各种借口推托反悔,或故意在其上班时间问何时能回去看孩子,或在联系时处于失联状态。童童作为女孩且在一天天长大,由被上诉人照顾日常起居多有不便,她作为母亲有天然优势,工作时间稳定,可以有效陪伴孩子,满足孩子日常需要。
王勇及其母亲表示,王勇与李洁在保定的居住房为一室一厅,不能住四五口人,老人无法在保定很好照顾孩子,将孩子带回定州老家抚养,可以让二人安心工作。同时,李洁的父母及亲属与王勇母亲在同一乡镇居住,还可以互相照顾。当时接走孩子时,是带孩子去买东西,回来后发现原来居住的房子门锁换了,进不了门也找不到人,王勇给李洁打电话一直打不通,然后就回定州老家了。孩子被接走时没有断母乳,但能吃辅食和奶粉。在奶奶的照顾下,童童目前活泼开朗。王勇每天都给李洁微信发送孩子的日常生活照片及小视频。李洁提出看孩子,他们无论时间、地点和方式均予以配合,但因李洁自身原因和疫情等影响,未曾实际看望。
关于王勇接走婚生女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保定中院审理认为:
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看,王勇及其母亲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婚生女径行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直接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李洁与孩子母女不得相见。王勇及其母亲的行为并未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而是出于对自己情感需求的满足,以爱之名剥夺了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
从妇女权益保障的角度看,李洁与王勇作为婚生女的父母,对孩子的关爱毋庸置疑,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监护权,且父母双方的监护权平等,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王勇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将婚生女带走藏匿,此后对李洁探望孩子的要求一度持消极态度,致使李洁长期不能探望孩子,其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是对李洁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王勇及其母亲的行为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障妇女权益以及平等行使监护权的原则,二审法院对被告王勇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关于对婚生女由谁抚养监护的处理依据,保定中院审理认为,确定婚生女抚养权的法定基本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本案中,从案件事实看,孩子自出生起一直由李洁母乳喂养,在双方当事人因感情纠纷分居期间亦随母生活,至今未满两周岁,对于低幼龄未成年人而言,母爱不可替代,更不应被人为剥夺。从法律原则分析,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民法典,均将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作为处理原则。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但考虑双方当事人正在离婚纠纷期间且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处理原则,本案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亦采取该原则作为处理依据。据此,李洁和王勇的孩子未满两周岁,以暂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宜。
最终,保定中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依法判决王勇及其母亲在指定期限内将李洁与王勇的婚生女送交李洁,由李洁直接抚养。同时,为保障王勇的合法权益,也对王勇探望权的行使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判决,明确王勇每月最少可探望婚生女童童两次,每次探望时间不少于1小时,李洁对王勇探望童童予以协助配合;在保证童童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双方也可协商确定或变更探望时间、方式和地点。
遵循最有利于
未成年人原则
“暴力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第一受害者是孩子,被抢夺一方大多是弱者、是母亲、是第二受害者。如此幼小的孩子强行断母乳,离开妈妈的怀抱,是什么人才会做出这样的行为?抢夺藏匿基本上都是有帮凶的,换位思考,如果你的孩子强行被人隔断母子(女)亲情,你们作何感受?”李洁发布求助微博后,紫丝带妈妈官方微博对相关内容予以转发并发表评论。
紫丝带妈妈官方微博在简介中表示:“紫丝带妈妈是未成年子女被抢夺藏匿的受害者组成的群体,创建于2019年10月。她们在自救的同时积极推动立法和法律完善;为保护儿童亲情权砥砺前行!”
对于紫丝带妈妈的状态,上述微博中如是表述:“她们生育孩子、抚养孩子,却因婚姻不幸,生生被夺走了孩子。而抢夺者,往往正是她们曾经的丈夫、孩子的生父。为了在争夺抚养权方面获得有力支持,夫妻中的一方——往往是男方,会将孩子强行从另一半身边带走、藏匿,并切断孩子与另一方的联系,以期制造‘长期生活’的既定事实。抢回去,找回来……孩子在动荡里长大,大人在动荡里消耗。”
李洁在微博中也自称“紫丝带妈妈”,她在表述自身遭遇时,往往会同时加上相关话题,如“建议离婚时一方抢夺藏匿孩子不宜获得直接抚养权”“建议立法明确抢夺藏匿孩子不能获得抚养权”等。
据了解,通常意义上的“抢孩子”,指的是在离婚纠纷中,为了躲避另一方及其家人的寻找,藏匿孩子的一方往往东躲西藏。起诉到法院的离婚纠纷,只要有孩子的,均涉及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问题。有观点认为,其中至少半数以上的案件会由于各种原因发生“抢孩子”的行为。
目前,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所以会影响到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抢孩子”行为的司法认定。
如果“抢孩子”的行为发生在法院判决之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主张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抢孩子”的行为发生在法院判决之后,则相关行为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孩子是祖国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时,应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为首要原则。
李洁诉监护权纠纷一案中,保定中院从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出发,确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使,同时对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抢孩子”现象给予否定评价,对于引导夫妻双方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角度考虑、合法合理正确行使监护权具有正向作用。
据介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之一致,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时应当把保护孩子利益作为行动的出发点。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表示,妇女儿童作为社会群体中的弱者,法律对其给予倾向性保护。作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法院审结的首例婚内监护权纠纷案件,本案的判决结果同时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和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夫妻双方要珍视婚姻、珍重感情,努力给自己和孩子完整幸福的家庭。即便双方身陷家庭矛盾的焦头烂额之中,也还是要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重,把孩子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作出选择。”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法制与新闻
【版权声明】:
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5年
7次 (优于89.43%的律师)
9次 (优于93.9%的律师)
26442分 (优于98.23%的律师)
一天内
93篇 (优于97.0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