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相关信息。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向乙方授予任何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 乙方承诺仅为项目服务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第四条 乙方对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信息保密规定及要求。
第五条 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保密信息,不得复制、泄漏或遗失。乙方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
第六条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其职员透露或使其接触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范围是这些职员应是在工程建设服务期间需要使用保密信息的人员,前提是乙方向职员透露或使其接触保密信息前已经从该职员获得了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
第七条 乙方的职员违背保密承诺,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保密信息或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依据该等保密信息向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都被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
第八条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保留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收回所提供的保密信息及其使用权的权利。
第十条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申请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十一条 本保密协议对双方和各自所属/关联公司、机构都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对于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只有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书面签署后方可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规定的保密责任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生效,有效期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
第十五条 本协议书作为双方框架合同的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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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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