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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新闻报道中常见的7个法律常识错误

作者:张雪飞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11次举报


导读:

在涉及到法律法规时,新闻报道经常会出现一些常识性错误,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看传媒”转载7个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的法律常识错误,供大家在编采工作中参考。

(一)区分“侦察”和“侦查”

错误用法:“公安机关接到小区居民的报案后,立即派出公安人员对此案展开侦察。”

错误原因:“侦察”是军事用语,“侦查”是法律用语。侦察是指军事上为了弄清有关作战情况而进行的活动;侦查则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搜集、审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和查明犯罪嫌疑入所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

(二)“罪犯”的称呼需慎用

错误用法:“两名罪犯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错误原因:《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这些人员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称之为“被告”或“被告人”。只有在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才能称之为“罪犯”。因而,上述文中“罪犯”应改为“犯罪嫌疑人”。

(三)检察机关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

错误用法:“王国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当地检察机关逮捕。”

错误原因:《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只是逮捕的批准机关,公安机关才是逮捕的执行机关。准确的表述应该是:“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或“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

(四)法官“大义灭亲”有违法律规定

错误用法:“我市法院的一名法官在审理一起案件中,不为亲情所动,同审判组的其他干警一道,依法将嫂子家的房屋予以查封,后又将违法撕毁法院封条的嫂子送进拘留所。”

错误原因: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官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亲属,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不应参与到案件审理中。

(五)“缓刑”不等于“缓期执行”

错误用法:“贪官阳久华因收受他人贿赂,最近,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错误原因:“缓期执行”与“缓刑”的概念不同。

首先,二者适用对象不同。缓刑适用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适用的对象则是被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其次,二者的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进行考察改造;而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则必须关押,实行强迫劳动改造。该罪犯可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六)“村长”之称不合法

错误用法:“喜笑颜开的彝族村长吉克克古迎上前来……”

错误原因: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也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上述规定,十分明确地规范了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应称之为“村委会主任”,而不能称之为“村长”。

(七)工商局无权处以“罚金”

错误用法:“宜宾市翠屏工商分局根据有关规定,没收文某假冒“三五”牌火锅佐料19件,并处罚金50元。”

错误原因:“罚金”是一种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作为刑种的“罚金”不同于作为行政处罚手段的“罚款”,它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才能适用。因而,文中工商机关处理结果中的“并处罚金”应改为“处以罚款”。

转载来源:《新闻报道中常出现的七个法律常识错误》,“新闻与写作”公众号。

文编:张纾舒    责编: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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