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常登超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2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登超,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张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胡某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胡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胡某陈述在2012年,张某因在长葛工地项目需要资金向其借款10万元,与事实不符,长葛项目是在2014年才开始的,借据是格式借据,其内容并非是借款,该10万元是应支付给胡某的项目投资5万元、利润2万元和工资3万元。张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张某当时是长葛项目部负责人,张某签名财务方可向其支付该款项。胡某起诉的12万元,长葛项目部会计赵社亮均已向胡某支付完毕,其中支付宝转账7万元,现金支付5万元。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纠正一审错误判决。
胡某辩称:项目确实是在2014年开始,胡某记错了时间认为是2012年。10万元借款,其中5万元是借款,并非投资款;另外5万元是张某欠胡某的工资,并不包含所谓的利润。胡某并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案12万元的还款。请求依法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20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二张,自原告胡某处借款12万元,分别载明:20000元买车用,项目流资及工资款10万元。上述事实由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审中,胡某提交了张某为其出具的借据及存款客户回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张某对借据及存款客户回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张某应按两张借据载明的金额即12万元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上诉称案涉款项已还清,并提供了向胡某转款的银行交易明细及支付宝截图共计6.8万元,胡某辩称该款项是偿还其2017年1月20日中森林语美墅一、二期项目股金,张某对此不予认可,且荥阳项目尚未结算,故张某支付的6.8万元应为偿还的案涉12万元欠款。张某上诉称剩余5万元系以现金形式偿还,胡某对此不予认可,张某亦未提供有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胡某与张某之间的其他经济纠纷,其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6民初115号民事判决;
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胡某5.2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