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8岁时被人收养,亲生父亲去世后,还能继承房产吗?子女自称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且与父母共同生活,在分配遗产时主张多分,法院支持吗?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王永磊和刘芳是一对老夫妻,两人生育了五名子女,长女李红、次女王霞、三女王文、长子王峰、次子王威。王永磊2009年去世,他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王永磊生前与刘芳参加房改取得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的一处房产,价值150余万元,这成了子女们的“心事”。 按说王永磊的父母先于其去世,继承其财产的继承人范围自然是老伴刘芳和五个子女。可是长女李红自小就被收养了。刘芳说,李红八岁时就由刘兰收养,一直和刘兰夫妇生活,称呼刘兰“妈妈”。刘芳提交了证据,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显示,记载户主也就是李红的丈夫李君,其“岳母”一栏填写是“刘兰”。济南市市中区杆石桥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也没有记载大女儿李红,证明记载:刘芳与王永磊育有四名子女,大儿子王峰,小儿子王威,大女儿王霞、小女儿王文。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对这一争议事实认定如下:证据能够证明李红与案外人已形成收养关系,不应再作为被继承人王永磊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王永磊的遗产。确认被继承人王永磊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原告刘芳、被告王峰、王霞、王文和王威。 继承人范围确定了,还有个焦点要解决。王峰、王霞、王文表示将自己的份额赠与母亲刘芳,刘芳表示接受赠与,但王威表示,自己从1989年结婚后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在这套房屋内居住。“我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且与父母共同生活,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王永磊生前,刘芳对其尽扶养义务及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情况到底如何?王威主张其对王永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永磊每次住院,白天都是其妻子刘平和王霞照顾,晚上是他自己照顾,他和王霞尽的赡养较多,王峰和王文尽的赡养义务少。刘芳称四个子女对王永磊都很孝顺。她交给王威生活费,如果不够,其他子女再进行帮助。 王峰、王霞、王文称因为王威经济条件不好,是由老人负担生活开支,工资也不交给老人,其他子女在经济上帮助老人,王威对父母后来就不好了。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审查认为,刘芳、王峰、王霞、王文、王威对各自主张除自己的陈述外,均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对该争议事实认定如下:刘芳作为被继承人王永磊的配偶,与王永磊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王永磊尽了扶养义务,被告王峰、王霞、王文、王威对被继承人王永磊亦尽到了赡养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王永磊生前与原告刘芳参加房改购买取得的涉案房产为其二人的共有房产,其中一半应当为被继承人王永磊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其去世后,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因被告李红与案外人形成收养关系,故不再对被继承人王永磊的遗产进行继承。因此,王永磊的遗产由原告刘芳、被告王峰、王霞、王文、王威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原告刘芳和被告王峰、王霞、王文、王威对被继承人王永磊均分别尽到了扶养和赡养义务,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平均分割遗产。即原、被告各继承被继承人王永磊遗产的五分之一份额。原告刘芳和被告王威均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从房屋占有份额及原告刘芳作为老人要有稳定的住所考虑,涉案房屋应判归原告刘芳所有,刘芳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和四被告所分得的遗产份额给付四被告继承补偿款。被告王峰、王霞、王文表示将其继承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原告刘芳,原告刘芳表示接受赠与,双方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虽然本案系继承纠纷,但为避免造成当事人诉累,本案予以一并处理。原告刘芳给付被告王威房屋继承补偿款。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原告刘芳所有。刘芳给付被告王威房屋继承补偿款15万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济南市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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