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拓宽了销售渠道
但同时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乱象
也屡见不鲜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王某、姚某夫妇租赁浙江省宁波市某工业园的仓库,用于经营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直播店铺。
王某、姚某利用该直播店铺采用动态直播的方式,将从“1688”等平台低价购进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李宁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及其他商品,销售给全国各地不特定的客户。期间,二人雇佣朱某为该店铺的主播,雇佣林某负责整理衣物、后台上商品链接、理货等工作。之后,王某、姚某夫妇邀请二人入股,四人签订项目分红协议。
经查,该店铺销售商品获利约116万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利占比70%,约81万元,其中王某、姚某非法获利约56万元;朱某获取工资、提成、分红等非法利益约14万元;林某获取工资、提成、分红等非法利益约7万元。
法院审理
芦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姚某、朱某、林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属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其中王某、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朱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四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及缴纳罚金的情况,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姚某、朱某、林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二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均并处罚金;其退缴的违法所得、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直播间不是法外之地
擅自贴附知名商标
在网络直播间平台售卖
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
法律将予以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