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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卖假货获利81万元,4人获刑!

作者:覃涛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0次举报

直播带货拓宽了销售渠道

但同时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乱象

也屡见不鲜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王某、姚某夫妇租赁浙江省宁波市某工业园的仓库,用于经营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直播店铺。


王某、姚某利用该直播店铺采用动态直播的方式,将从“1688”等平台低价购进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李宁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及其他商品,销售给全国各地不特定的客户。期间,二人雇佣朱某为该店铺的主播,雇佣林某负责整理衣物、后台上商品链接、理货等工作。之后,王某、姚某夫妇邀请二人入股,四人签订项目分红协议。


经查,该店铺销售商品获利约116万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利占比70%,约81万元,其中王某、姚某非法获利约56万元;朱某获取工资、提成、分红等非法利益约14万元;林某获取工资、提成、分红等非法利益约7万元。




法院审理



芦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姚某、朱某、林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属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其中王某、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朱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四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及缴纳罚金的情况,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姚某、朱某、林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二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均并处罚金;其退缴的违法所得、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直播间不是法外之地

擅自贴附知名商标

在网络直播间平台售卖

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

法律将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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