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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超26%!海运散装危险货物正式名称中的秘密不可不知!

作者:覃涛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4次举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事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漏事故,可能导致船舶严重损害、环境严重灾难和人员的重大伤亡等事故。

自2024年4月26日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风险,着力打击突出违法行为,坚决排查重特大事故隐患,全面提升船载危险货物本质安全水平,助力构建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



船载危货谎报瞒报“百日攻坚”在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将其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正式名称如果不准确,后续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本文围绕“二甲苯”和“二甲苯/乙基苯(10%或以上)混合物”具体案例,再次警示正确的正式名称等信息的重要性!



一、案例速递



近期,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辖区现场巡视时发现准备装船出运的“混合二甲苯”货物存在货物信息不明确等疑点,遂对这一货品进行深入核查。

经查,托运人、承运人在货物安全适运报告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出港申报时提供的货物名称均为“二甲苯”,但货物检测报告显示该货物含有混合物乙苯,浓度超过26%。执法人员随即依程序对该船舶和货物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货物实际货物正式名称应为“二甲苯/乙基苯(10%或以上)混合物”,但该码头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货品清单中无“二甲苯/乙基苯(10%或以上)混合物”这一货品名称,不具备装卸该货种的资质。


调查结束后,海事部门责令码头暂停相关货物作业,并通报属地港航管理部门。



二、案件解析




本案涉及货物为二甲苯,是《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第17章一览表中明确列明的货物,但在IBC规则中,还有一个“二甲苯”的孪生兄弟,品名为“二甲苯/乙基苯(10%或以上)混合物”,由于乙基苯的毒性较高,当二甲苯混合物中乙基苯的成分较多时,货物整体的毒性大幅增加,因此IBC规则将其另列品名,并从毒性防护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如不明确区分这两种货物,导致操作或防护措施不当,极易导致人员中毒事故发生,严重威胁操作人员生命安全!


IBC规则第17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两种货品的条目。


本案中,出现错报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厂家依据《石油混合二甲苯(GB/T 3407 -2019)》进行生产销售,该国标允许石油混合二甲苯产品中含有乙苯,但未明确乙苯混合物超10%临界值须视作单列货种。上述企业对IBC规则等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海运规定不了解,仅依据相关标准以“二甲苯”的名义进行运输。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海事部门向运输作业相关方进行了IBC规则及国内法规的宣贯。相关码头立即暂停了乙苯含量超过10%的“二甲苯”货物作业,梳理不同批次“二甲苯”货物中的乙苯含量情况,并按照程序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货种新增。货物生产厂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编制了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货物信息资料,严格对照标准对混合物中乙苯含量超10%的,采用“二甲苯/乙基苯(10%或以上)混合物”的正确名称交付运输。



三、货物解析




二甲苯,是对二甲苯(PX)、邻二甲苯(OX)和间二甲苯(MX)三组同分异构体的统称,其中以对二甲苯最为常见。在石油炼化和芳烃重整的过程中,一般先得到混合二甲苯初产物,里面含有不同比例的以上三种组分,同时还可能会混有一定量的乙苯(或称为“乙基苯”)。

乙苯的特性:

乙苯对皮肤、黏膜具有较强的刺激性,人体短时间大量吸入会产生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者会发生昏迷、抽搐、血压下降及呼吸循环衰竭,产生化学性肺炎和肺水肿。长期接触会造成眼睛、上呼吸道刺激,影响神经,皮肤出现粘糙、皲裂和脱皮。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将乙苯评级为G2B,为可疑人类致癌物质。此外,实验表明乙苯会造成动物胚胎肌肉和骨骼发育畸形,引发 哺乳动物细胞突变。乙苯毒性较高,且易挥发、易扩散,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避免人员暴露接触、吸入,做好安全防护。


二甲苯/乙基苯(10%或以上)混合物:


当二甲苯混合物中存在较高浓度的乙苯时,必须关注乙苯组分对货物化学性质带来的影响,因此相比于“二甲苯”,IBC规则对它的孪生兄弟“二甲苯/乙基苯(10%或以上)混合物”有更加严格的泄漏管控要求,包括船舶蒸气探测、货物管线隔离、液货物舱安全阀起跳要求等。


IBC规则第17章中,有关两种货品运输的不同要求如下表所示:


海事小贴士:


根据《石油混合二甲苯 GB/T 3407-2019》提到“石油混合二甲苯的为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和乙苯的混合物”,并未提及乙苯含量限值要求。因此,部分石化企业可能不对混合二甲苯其中乙苯含量的高低进行明确区分。但在船舶载运前,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弄清货物特性,特别注意要将混合物中的乙苯含量是否超过10%作为区分界限,来确定货物运输的正确名称,避免因货物名称识别不准造成操作失当。



四、安全管理建议




(一)货主和托运人应准确掌握货品理化特性。在该货物运输前,托运人应主动向货主索要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核查确认货物组分信息,重点关注二甲苯混合物中乙苯是否超过10%含量界限,并准确将货物信息资料传递到承运人,使船员熟悉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相关安全载运知识。


(二)承运人应确保船舶满足所载货物的安全运输条件。承运人应根据货主提供的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货物信息,做好货物信息核实,如有对二甲苯混合物中乙苯含量等组分信息模糊不清的,还可以要求通过取样送检,直到核准相关货物信息参数。承运人还应在装船运输前,与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港口经营人核对具体码头泊位的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在运输过程中,船舶还应结合IBC规则的相关要求,保障船上与货物维护相关的温度、压力、惰化相关的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相关作业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三)航运公司应加强船员培训。船员应规范船舶装卸作业行为,做好个人防护。要提前熟悉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了解理化特性及安全防护措施等相关信息。在船舶装卸货过程中,应严格落实货物管线隔离等相关要求,认真执行船岸作业操作规程,遵守安全注意事项,合理合规控制装卸货物的压力、流速等参数。

(四)托运人、承运人及申报员应加强IBC规则等散装液体货物运输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内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规的学习,强化相关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切实履行好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维护船载危险货物安全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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