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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争取到缓刑

2020年11月18日 | 发布者:李进 | 点击:37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德市。被告人刘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广德市公安...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德市。被告人刘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安徽XX律师。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铁、检察官助理叶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刘X驾驶皖P×××××号轿车,在广德市邱村镇039县道与043县道(邱XX)岔路口相华诊所旁过道内,因该过道电瓶车停放问题心生不满,遂将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刘X1的电瓶车推倒,后与被害人简某、刘X1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刘X使用木棍将简某头部打破,推搡刘X1左臂、殴打其脸部。经广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简某、刘X1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
被告人刘X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后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表示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刘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本案系事出有因,与寻衅滋事犯罪要求的“随意性”、“寻求刺激”、“无事生非”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2.被告人刘X的行为后果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定罪量刑标准。寻衅滋事犯罪的后果必须要达到“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受害人简某、刘X1均是轻微伤,刘X1的受伤与被告人刘X没有直接的联系。

3.本案中,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均已达成谅解,双方互不追究,邻里和睦关系得到恢复。

4.本案因民事纠纷引发不能用寻衅滋事罪来评价。

5.公安机关侦查在取证中以及伤情鉴定中存在重大的程序瑕疵,相关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广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所依据的鉴定检材不具有真实性。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应判决被告人无罪。

案发后,被告人刘X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简某、刘X1的谅解。本院根据被告人刘X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委托广德市司法局对其拟判处缓刑进行调查评估,广德市司法局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刘X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根据被告人刘X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案件判决:

一、被告人刘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二、被告人刘X的作案工具木棍二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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