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系安庆人,被告系黄山人,双方在杭州打工时相识,2007年张某与胡某登记结婚。2008年10月份,双方的儿子张小某出生。由于男方母亲已故,家中仅有父亲一人,张某外出打工,被告胡某在男方家中无人照料生活,公公与媳妇共居一室也多有不便。胡某便回黄山娘家居住生活。2009年春节期间,原告张某要求胡某回安庆老家居住,胡某当时并没有同意,张某一气之下独自返回安庆老家。双方自此开始很少联系,并自此分居。儿子张小某则一直由胡某抚养照料,原告张某仅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过一次衣服和一些玩具,从未前住黄山看望胡某及儿子,更没有支付任何抚养费。
2016年9月份,原告张某第三次向原告所在的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接受被告胡某委托后,充分与被告胡某沟通,分析预判本案的判决结果,明确诉讼策略系为被告及其孩子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最终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双方无法达成离婚调解,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与胡某共同生活,原告张某支付胡某自2011年1月年至2016年9月的子女抚养费,并自2016年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婚生子满18周岁止。
[律师点评]
本案原本系很简单的离婚纠纷案件,代理人却并没有因为案情简单而懈怠,而是尽力为被告及其儿子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代理人通过与被告沟通,充分了解案情,提前分析预判案件审理结果,及时明确提出我方要求原告方支付婚内抚养费的请求,针对原告的诉讼材料,指导胡某收集多年来张某未尽抚养义务的证据以及儿子张小某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票据,这些均系本案能够取得满意结果的关键基础。庭审过程中,原告面对诸多证据,更面对道德良知,对多年来一直未履行抚养婚生子义务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原告代理人认为,婚内子女抚养费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主张由被告另案起诉。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包括婚内未支付的抚养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据查明的事实,在原告实际未支付履行抚养义务的范围,就婚内未支付的抚养费一并处理,以避免讼累,最终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依法采纳。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判决支持婚内抚养费,法理与情理交融,系本案的关键性亮点,值得肯定和赞扬。本案更重要的警示意义在于,无论夫妻双方有何矛盾纠葛,都不是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正当理由,让我们牢记“权利可弃,义务必担”。
撰稿人: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