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权威性”,
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0日7时40分许,原告胡某驾驶电动车驶往学校上班途中,与对向被告姚某骑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胡某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责任认定:原告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胡某住院治疗21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万余元及交通费550元均由被告姚某垫付。原告出院后就受伤情况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九级,误工期365天、营养期180天、护理期150天,后续治疗费7000元。原告胡某于2016年11月2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姚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1362.67元。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承担50%,精神损失酌减5000元,对原告的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生活费酌减30%,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及交通费21919元,赔偿原告胡某各项损失共计78695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律师点评]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代理人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被告争取合法利益,首先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出发,代理人向法院申请调取交警部门案卷材料,通过庭审查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任何客观依据,缺乏相关的监控影像资料,且没有事发现场勘察记录,仅仅依据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作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依据。另外明确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侵权赔偿责任的过错比例。其次,原告自身系教师,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即便伤残也对其经济收入影响不大,因此依法应当适当减少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再次,代理人通过举证要求法院将被告先前垫付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后在依法应当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代理人的上述所有代理意见,均得到法院依法支持。
本案中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判令原告与被告各自承担50%责任,而不是简单机械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令被告姚某承担(70%)主要责任,值得肯定和赞扬。判决书中的严密说理论证,显示了承办法官精深的法学功底;依据查明事实挑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权威性”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充分展现法官尊重事实与法律的良好职业修养,让代理人倍加感动。如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本案原告与被告之所以均服判息讼,是因为在本案的裁判中真正感受了公平与正义。
撰稿人: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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