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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致残调解结案,20年后再次成功维权

发布者:胡莉莉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0日|分类:成功案例 |102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2000年4月27日,许某受丰某、项某雇请,在拆除某市文化局大楼天花板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在地,导致胸椎粉碎性骨折、脊髓受损,经治疗后遗留截瘫,二级伤残。该拆除工程系由某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发包给孙某并签订《房屋拆除协议书》,孙某又将该拆除工程转包给丰某,丰某和项某合伙承包该项工程。2000年11月,许某起诉至歙县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结案,某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孙某、丰某、项某共计赔偿许某62000元。20年后,许某因截瘫并发坐骨结节、糖尿病等严重并发症,无任何经济能力,生活极度困难。后当地政府为其申请法律援助。

本人作为承办律师,根据2022年2月15日修正、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许某2020年4月27日之后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及期间已支出的医疗费。

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市住建局赔偿原告许某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152390.93元;被告孙某赔偿原告许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101593.95元;判令丰某、项某赔偿原告许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101593.95元。被告某市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请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原告许某对其市住建局的诉讼请求。2023年3月22日二审开庭审理,2023年4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系受援人许某受伤20年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在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情况下,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该案的成功代理具有典型意义。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某市住建局提出3点抗辩理由,分别是:1、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原告许某主张赔偿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3、被告某市住建委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一一提出反驳意见和法律依据:1、原告许某提供劳务受伤一事,虽已向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民事调解书,但民事调解书中并不能得出当时调解结案是一次性赔偿,实质上无论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残疾赔偿金和护理期的最高年限为20年。现原告许某截瘫、长期卧床及坐轮椅,造成坐骨结节囊肿等并发症,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确需要继续护理。根据2022年2月15日修正、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原告有权主张受伤20年后的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故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原告主张受伤20年后的残疾赔偿金及护理依赖费用,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2020年4月27日,原告2022年4月份提起诉讼,故本案不存在超过3年诉讼时效,更未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3、某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当时系由市政府为完成旧城改造设立的临时机构,当时的该临时机构实际行使房屋拆除的行政管理职能,该职能隶属于市住建局,现该机构已不存在,相关责任应由市住建局承担。某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孙某,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依法采纳。

本案从一审立案到二审终审,前后历时1年余,最终成功代理获得胜诉,为受援人许某依法争取赔偿款355578.83元,现一半以上赔偿款已经履行到位,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许某截瘫后并发症治疗及护理问题,适当缓解了许某家庭经济困难问题,最终许某自愿停止信访,真正起到化解矛盾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 胡莉莉律师                                                               13855945492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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