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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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专职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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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财务有限公司诉香港**美食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

作者:朱国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96次举报

原告:香港XX金融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XX,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公司信贷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XX,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XX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XX,原广州华丽宫大酒店会计。

原告香港XX金融财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香港XX美食有限公司贷款协议纠纷一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香港XX金融财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香港XX美食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投资合作成立广州华丽宫大酒店,要求原告提供港币贷款。1986年9月,原告与被告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约定由原告贷款780万港元给被告,5年内分9次偿还本息。原告依约定发放全额贷款后,被告至今除偿还利息169537.39港元之外,逾期未偿还本息已达1000多万港元。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80万港元,截止1991年4月30日止的贷款利息、罚息5007895.6港元,赔偿原告诉讼受理费73760港元,公证费1585港元,聘请律师费人民币1.1万元。

被告香港XX美食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贷原告的款,已投入广州华丽宫大酒店。酒店开业初期经营亏损,被告偿还贷款利息169537.39港元。1988年下半年酒店扭亏盈利时,由于与中方合作者发生纠纷,致不能依约还本付息。被告与大酒店中方合作者的纠纷,正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待中方合作者赔偿损失后,被告将偿还贷款。请求原告减免计收利息、复息和罚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86年3月,被告香港XX美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XX商业服务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广州XX大酒店合同。1986年9月5日,被告为筹措资金,与原告XX金融财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合同约定:1、原告贷款780万港元给被告;2、借贷期限5年;3、被告在5年内分9期还本付息,第1期还本付息日为第1次提款日后的第1年的此日,此后每6个月还本付息1次,每次偿付贷款总额的1/9及利息;4、利息以365天为1年计,每月底结付1次,未付的自动转入本金以复利计外,另加收罚息,罚息为欠息的20%;5、利率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港元优惠利率加1%计;6、原告按贷款总金额收取0.5%的开办费;7、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订立后,原告收取了被告的开办费3.9万港元。被告于1986年9月8日提取250万港元,9月15日提取200万港元,9月27日提取330万港元,以上合计780万港元。同年10月2日、12月10日及1987年2月27日,被告共偿还利息169537.39港元。至1991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本金6066666.67港元,利息与复息4173246.33港元和罚息834649.27港元。原告多次索偿无着,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为诉讼支付了证据公证费1585港元,律师费人民币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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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民律师,男,湖南省祁东县人,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专业。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0年开始加入广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肇庆
  • 执业单位: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220********0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