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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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一方要申请亲子鉴定如果如理

发布者:张国权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699人看过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亲权关系,家庭关系,纷繁复杂,并交织在一起,构成了每个人必须经历的别样人生。有的人在婚姻关系中相敬如宾,相知相爱相爱一生;有的人却因为家庭,夫妻性格差异等不能相伴到老。当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是,必须要涉及到几个问题,夫妻,子女,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申请亲子鉴定也时有发生。那么,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法院及律师也有自己的独到见解,以下便举例为之。

必须要说明的是,申请亲子鉴定是一个极其严谨的决定,重者关乎社会的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及其伦理道德的重大挑战,轻者会伤害两个家庭,子女感情,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以保护子女及妇女权益为原则,慎重考虑。

在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一些高级法院也对该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性意见。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6〕39号)第12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为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或成年子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对于婚生子女,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有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确有可能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亲子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对于非婚生子女,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有其他证据证明拒绝鉴定一方与非婚生子女确有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乙。

应该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是基本一致的,对审判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结合上述意见,我们认为,在生身父母确认纠纷诉讼中,对于亲子鉴定问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亲子鉴定应当采取自愿原则,法院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亲子鉴定。

(2)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运用证明妨害理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75条的规定,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亲子关系的成立或不成立。具体而言,可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①对于婚生子女,夫妻二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有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确有可能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亲子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②对于非婚生子女,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有其他证据证明拒绝鉴定一方与非婚生子女确有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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