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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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过程中一定要了解的程序

发布者:张国权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961人看过

随着城市化运动的不断升温,国家对土地征收的不断重视,农民维护土地权益的迫切期待,如何处理好政府,农民,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显得格外重要。

农民作为土地利益的切实相关者,有必要在实际操作中把握一些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获取必要的拆迁安置程序,作为维权的依据,下面我将根据实践经验及法律程序规定列举一些土地征收的必要程序,看看政府在实际的征收中,是否真正做到了依法办事,依法执行,也方便普通群众积极了解,积极查明。

一、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尺度、安顿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夫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其实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对补偿尺度、安顿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四、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五、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1、征地补偿尺度和农业职员安顿途径;

2、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1、农业职员的详细安顿途径;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尺度和支付方式;

3、安顿津贴费的尺度、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土地补偿费的尺度、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需要安顿的农业人口的数目;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目;

7、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8、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顿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顿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九、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希望大家能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能够真正做到参与,并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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