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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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的老人可否主张误工费

发布者:张国权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672人看过

2011年8月,吴某(70岁)驾驶电动车与驾驶汽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致使吴某人身受到严重伤害,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外伤性蛛网膜出血、创伤性湿肺、右侧多根肋骨骨折、右侧肩锁关节脱位、头皮挫裂伤等,前后两次住院治疗,出院之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的伤势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6个月、护理期限为69天、营养期限为6周。而且,该事故经交通警察认定,驾驶员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吴某与李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项协商不成,随后吴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庭审中,李某及保险公司对赔偿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款项及数额均无异议,唯独对吴某主张的误工费有异议,认为吴某已经年满70周岁,不具有劳动能力,法院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的诉求,但吴某在庭审中提供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在单位从事门卫工作的证明及每月领取的工资清单等材料,用以证明误工费存在的客观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现在经原告吴某提供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吴某虽已年满70周岁,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事发前仍从事社会劳动,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故其误工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此,依法支持原告误工费诉求。

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中退休年龄作为分界线,因为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受害人赔偿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损失费用。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以劳动者是否达到退休年龄作为赔偿的界限,而是以其是否因人身受到伤害造成误工费有所损失为事实,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应赔偿误工费。但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如果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误工费,应当由其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具有劳动能力、受到伤害期间存在误工损失的事实,否则,法院一般应认定其不再具有劳动能力,不应支持其误工费损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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