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鼓励创新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专利法律制度,实质上就是从产权角度对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进行激励的制度。
正如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7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转让与传播,使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互相受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增长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创新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一项发明创造即一项技术创新,要想取得专利权的保护,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一件作品要想获得版权保护必须要具备独创性,一件商标设计,要想取得商标权必须具有新颖性和显著性;构成商业秘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新颖性,都与“创”和“新”有关。
申请发明专利,须具备3个实质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才能够获得发明专利。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要进行实质审查,就是看它具备不具备这3个条件。这3个条件当中如果把创造性和新颖性结合起来,就是创新。要申请专利就得是个创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新的技术条件,就无法获得专利权,就不能得到相应的经济权利,也就得不到相应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