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被追认后可以继续履行,即为有效合同。但是,一旦该合同未被追认,比如擅自买卖共有房产,其他共有人未追认的,那么该合同将不能继续履行。缔约的另一方为此遭受损失,是否主张缔约过失赔偿,可以先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实践中,出现以下情形并遭受损失的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赔偿:
1、恶意磋商;
2、欺诈;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擅自撤销要约;
5、订立合同时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
6、订立合同时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
8、合同无效;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
10、合同不被追认。
因此,根据以上情况,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的,也可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过,合同一方主张赔偿时,还得确定自身是否有过错。如果自己明知对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比如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明明知道地方的房不属于一个人的,那么即使没被追认受有损失,可能就得自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