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妨碍行政诉讼:
1、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
7、对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所以,进行行政诉讼时,不配合法院执行财产属于妨碍行政诉讼,法院可以做出以下处罚:
1、训诫;
2、责令具结悔过;
3、一万元以下罚款;
4、十五日以下拘留。
当然,如果这个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比如多次不配合执行财产,甚至暴力拒绝的,那么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