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黑白合同如何认定
在实践中,由于黑白合同的现象和纠纷都非常普遍,因而法律上对怎样认定黑白合同是有相关规定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换句话说,经过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是“白合同”,私下另行签订与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就是“黑合同”,出现纠纷,以白合同为准。
至于什么是“实质性内容不一致”,该司法解释就没有明文规定了。
这样在实践中,就会出现争议,实则仍难以认定黑白合同,但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另外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备案的合同,在上述四项内容上,存在明显不同的,就可以认为是黑合同。
当然了,并不是说另外签合同出现上述不同时,就必然是黑合同。当白合同对上述四点核心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后面补充签订的合同,算作原合同的补充合同,即是“白合同”的一部分。
如果在建筑工程中出现纠纷,且黑白合同中对工程结算方式约定又不一致的,参照白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而黑白合同结算价款之间差价作为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责任的大小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