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解读]以前,父母出钱买房必须明确表示赠与其中一方,否则就算双方共同财产。而许多人往往担心公证等证明的方法伤感情,没做证明,又导致之后的财产纠纷。曾技芝解释,若按此征求意见稿,假如一套50万元的房子,男方父母出30万,女方父母出10万,男女方自己出10万,那么男方占的份额就有 70%,女方占30%,离婚时也是按这个比例分割。少了很多麻烦。使财产得到更合理的分割。
[解读]曾律师说以前就代理过一件案子。结婚后,男方背着女方借钱买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来两人闹离婚,第一次女方撤诉。男方在女方撤诉后再次起诉前将房子卖了,把钱还给亲友。女方再次起诉男方,认为男方买房钱是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房子追回。而意见稿规定,这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追回。至于夫妻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p "=""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font-family: "sans serif", tahoma, verdana, helvetica; white-space: normal; font-size: 15px; vertical-align: baseline; background: rgb(255, 255, 255); color: rgb(69, 69, 69);">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指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