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是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并不包括暧昧、通奸类出轨,因此人民法院并不支持暧昧、通奸类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暧昧,即男方与婚外异性有暧昧的聊天记录,在大庭广众之下牵手勾肩搭背等。
2.通奸,即男方与婚外异性有临时、隐蔽的性行为,譬如在外开房等。
3.同居,即男方与婚外异性在外面租房或购房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重婚,即男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包括与其举行结婚仪式,在外声称其是男方老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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