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权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首昂律师事务所

  • 执业地址:信阳市浉河区万家灯火23号楼10层(火车站对面)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赠与房产如何纳税

发布者:张国权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6日|分类:税务 |606人看过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办理免税手续时,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无法提供公证书的,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能够提供原房屋成本的,按照转让收入减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