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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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

发布者:张国权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489人看过


第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我国刑法中对军人违反职责罪还有特别缓刑的规定,即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需要注意:缓刑是一项执行刑罚的方法,而不是刑罚的种类。

  缓刑考验规定,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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