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伤残鉴定报告不服或者不认定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做鉴定报告的当事人对报告有质疑并且不服,第二种是当事人的对方,即使被告人或者是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对报告有疑问或者不服。对于两个不同的情况,当事人想要去补救,采用的补救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如果是第一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去医疗机构鉴定,可以是同一间或者是多间,这个申请的次数是没有上限的,也可以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并不提供自己的伤残鉴定报告,要求法院委托相应的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按照法律要求,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医疗机构做的鉴定报告的证明能力要低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提供的报告。
如果是第二种的,被告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受害人的受伤鉴定报告存在着问题。才能被法官接纳,驳回原告受害人的证据。相应的证据是指。被告有证据证明对方受害人的伤残报告不是由专业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士鉴定出来的,或者是鉴定过程出现违反法律的。或者是鉴定出来的结果有明显的漏洞的,只有足够的证明,法官有权要求受害人提交补充的报告,但是不允许重新鉴定了。
如果是想通过其他的诉讼方式向法院申请,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接受请求受理的, 一般是情况都是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庭中对鉴定方提出疑问,或者是委托有相关专业证明的人士对受伤当事人进行结论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