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2006年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在2007年7月在被告家办理婚礼后同居,在2008年9月25日生育一子,后于2010年11月8日在罗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吵架,性格不和,原告一直带着抚养孩子,原告一直认为孩子较小,给被告和自己时间改变,但是原告现今已彻底对被告失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原告与被告在同居期间在2010年10月15日以被告名义以按揭方式在贤某庭院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购置房产一处,按揭期限为 10 年,房贷由原告父母借给原告后支付给银行。同时在2017年12月,原告向自己父母借了三万元人民币与胡某,李某合伙经营了一家名为众某车饰生活馆的汽车美容装饰店。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成年时止。
争议焦点: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争执,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因其与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被告对其照顾较多,且其一直在被告居所地上学,被告亦有稳定的收入,被告的父母也愿意帮助抚养,故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关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法院酌定为500元,按月支付,直至婚生子年满18岁止。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问题,因双方争议较大,可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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