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男,1973年10月03日,身份证号码:略。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格林星城某某某,联系电话:略。
被申请人:信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信阳市浉河区南湖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联系手机:略。
申请调取证据的内容:
被申请人信阳市某有限公司2013年9月份至2014年8月份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调取证据的原因及证明的事实: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至2013年9月24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营销策划工作,期间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置法律于不顾,公然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直至2014年8月29日依然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以上证据在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为了进一步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及支付经济赔偿金与双倍工资的合法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调取证据。
此致
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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