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30日,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38号院,电话:13083761124 。
被申请人: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汪心同,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京汉街364号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闫某某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过信阳市药品公司同时为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药品配送业务。在2010年上半年间,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将由原告办理配送业务的药品款5万元分别于2010年1月13日、2010年2月4日、2010年4月9日、2010年5月13日汇至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上,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此笔药品款,但是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始终没有返还该7万元的药品款。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出庭,并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方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浉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下一篇
不当得利上一篇
劳动仲裁调取证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