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黄XX,男,XXXX年10月29日,身份证号码:43040319731029001X。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格林星城36栋XXXX室。
被申请人:信阳市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信阳市浉河区南湖路82号,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总经理,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8月29日的双倍工资205517元;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24日,申请人受聘于被申请人公司做营销副总,负责被申请人所开发项目的策划与销售,约定月工资为20000元。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尽职尽责,对被申请人所开发的项目进行精心策划与日常管理,为后期的开盘销售积累了大量优质的客户基础。可是,2014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无故辞退,自此,申请人上班时间为11个月零6天,节假日及双休期间也未停止过工作,且申请人在工作期间遵守国家法律,遵从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决定,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实际上,被申请人并未做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违反了劳动法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申请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鉴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等行为已经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特依据《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决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和赔偿金。
此致
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