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欢欢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原告芮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

发布者:桂欢欢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1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0年1月26日在当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4月12日,生育女儿张琳茜。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11月,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5月25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6月17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女张琳茜一直由被告抚养,主要由被告母亲照料。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芮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琳茜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芮某某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三、驳回原告芮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的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应该判决离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