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来某与成某甲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成某乙。婚后尤其是婚生女出生以后,来某主要负责在家照顾女儿和家庭,成某甲负责在外工作挣钱,成某甲每月向来某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由于成某甲经常不回家,对家庭没有照顾,且成某甲从不告诉来某其收入及负债情况,故双方之间产生矛盾。近来,成某甲的经济状况不好,2016年初,成某甲与来某将房产变卖还债,为此,双方开始分居且矛盾加深,以致成讼。
法院判决:来某与成某甲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十余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理应珍惜。虽然双方在家庭经济、家庭照顾等方面产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理解,夫妻和好尚有可能。鉴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来某未提交其与成某甲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故对来某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不准予原告来某与被告成某甲离婚。
律师观点:来某与成某感情不和,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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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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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芮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