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提交了开庭笔录及北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证明其已按约定完成了代理事项。其中,裁决书的作出时间为2014年1月8日,裁决内容为:中科创生公司向被告支付工资差额5103.45元、经济补偿金1275.86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000元。
关于误工费,原告表示系其办理本案诉讼事宜所产生的误工损失,并提交了律师证,用以证明其收入情况。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委托协议》、开庭笔录、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其已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完成了代理义务,被告亦应支付劳务费。经核算,原告主张的劳务费金额并未超过双方之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因处理诉讼事宜而产生的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