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饭店辩称:我单位意见与东方慧博公司相同。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6月4日入职东方慧博公司,双方签订三份《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最后一份《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0年6月4日至2012年6月3日。原告被派遣至北京饭店工作,岗位为设备部员工,月工资标准为3375元。
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5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发的工伤证载明原告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拾级并认定部位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扭伤后)。
2012年5月2日,东方慧博公司向原告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劳动合同于2012年6月3日期限届满,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请你于2012年5月30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原告在仲裁时主张其虽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认为其处在医疗期,东方慧博公司行为违法,并于2012年6月4日向东方慧博公司寄送了《病情告知书》,主要写明:2012年5月13日就诊入院,经微创手术治疗病情有好转但没有治愈,出院医嘱连续三个月复诊每月一次,不适随诊,建议疗养一个月;2012年5月住院期间尚未报销费用及2012年9月之后需报销费用共计2700元;二次住院手术,无法正常工作均是由发生工伤导致的,东方慧博公司应支付2012年5月至11月期间误工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出示了《病情告知书》、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收据、出院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东方慧博公司认可收到《病情告知书》及相关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但表示原告2012年5月13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报销,